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东风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货币捐赠,是指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财产,包括图书出版物、教学用品、历史文物、艺术品、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有价证券,特种物品或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药品、医疗设备等)。基金会以接受货币资金捐赠为主,实物、服务等资产捐赠为辅。基金会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原则上应就受赠的实物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情况,并在协议中明确注明自基金会收到捐赠物之日起,产权已归属东风公益基金会。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本会双方当场核实确认,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对实物捐赠,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捐赠实物的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据中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另一份标明“已清点交接”字样,加盖公章后附于票据的收据联,交由捐赠方。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劳务、旧物捐赠,及其他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如:贵重工艺品、名人字画等),不得出具捐赠票据,只出具基金会收条性质的收据,标明受赠资产、劳务的名称、数量、捐赠方、用途、接收单位/使用单位等情况,设置辅助账簿进行记录,并在年度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披露。
第九条 基金会对接受无形资产或股权等有价证券捐赠,应办理权利变更手续,接受的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定价参照实物捐赠价值确认程序,持有期间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按照《东风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进行核算,并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持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资产一旦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并在年度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披露。
第十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实物,其所有权或处置权应当归捐赠方合法拥有,必要时应当办理实物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对捐赠方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须经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实物的用途有两种,一种是限定性,一种是非限定性,具体用途应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按价值大小履行相应验收后,统一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实物如实在无法用于协议范围内的用途,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协议所注项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对捐赠实物实行必要合理的检查。在不影响学校各部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基金会及保管使用单位应尽最大可能使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对于协议约定捐赠目的的捐赠实物,基金会应当确保其用于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出库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拒绝接受下列捐赠物:
第十七条 捐赠方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方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捐赠实物的相关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捐赠物私自挪为他用。如确实无法再保管捐赠实物,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协助基金会对捐赠实物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捐赠实物应当由基金会或使用单位妥善保管,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如由使用单位保管的捐赠实物出现损毁,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并协助基金会对其进行相关的维护及处置。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负责定期对捐赠实物进行盘点与清查,确保捐赠实物用于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实物如发生截留、挤占、挪用、扣抵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基金会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