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东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核算和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工作由东风汽车公司财务会计部代行管理。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及物品,须向捐赠单位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及物品,按收据确认金额或价值入账。

第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同意。

第十条 基金会主办的公益项目,要有明确的年度资金预算并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上级单位及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及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由理事会指定专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月编制滚动资金收支预算,财务人员根据预算对结余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基金会收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印鉴按牵制制度分人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公司内部审计,并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审计结果向基金会理事会和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