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东风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计提折旧,建立采购、领用、保管、盘点、维修、处置等管理流程。

第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选用年限平均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六条 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附则

第七条 基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