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七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第十条 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存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理事会批准后,作账务处理,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十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二十一条 收入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费用核算: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二十三条 捐赠项目基金的审批流程: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执行,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部负责经费使用,支出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日常管理及筹资费用支出,在财务部出纳审核票据合格后,由分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再由财务部会计人员报销。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资金支出,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
第二十七条 行使签字权的人员应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不越级、不越区域、不越权,对事实不清、流程不符、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向送签人或部门询问并要求解释,可签署保留意见乃至拒签退回或否决。特殊情况下需授权代理签字的,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行使代签权,授权人应出具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