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东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会将部分权利赋予东风公益基金会财务部。
第六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管理层级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经理事会批准,成员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5-7人组成,行使投资咨询之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执行投资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东风公益基金会章程》之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第十一条 基金会若选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投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投资运作年度计划,经投资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按分级授权开展日常资金投资运作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由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经投资委员会论证后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授权理事长签批。
第十五条 经上述流程审批同意后,秘书处方可进行资金拨付(具体由财务部实施),落实投资方案的执行;负责资金投资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谨慎性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核算过程中,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每年计提比例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实际情况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投资顾问机构,基金会委托具有专业较强、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第二十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投资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风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