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前报国家民政部;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监事的变动;
5.国家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项目: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1. 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
2. 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3. 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
4.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六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凡突发重大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方能实施,严禁先斩后奏。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通过后必须补办书面材料。

第九条 报告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或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主管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风公益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5年7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东风公益基金会。